【资料图】
沈母今年87岁,早年丧偶,有个儿子。老伴儿去世后,沈母一直跟儿子一家一起生活。儿子离婚后,将沈母送到养老院,经常去探望。2018年,儿子去了国外,因为多种原因很少回来。但养老院每年都需要沈母的监护人签字,儿子回不来,就没有人签字。如果没有监护人签字,沈母就没法继续在养老院住下去。沈母年事已高,自己生活风险太大,考虑到沈母的现状,社区工作人员为其介绍咨询律师。律师建议沈母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的监护人,于是沈母联系了与其关系不错的前儿媳。请问,前儿媳可以担任沈母的监护人吗?
读者 依可
依可读者:
沈母可以在其意识清晰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指定监护人,通过签署书面协议,约定在其发生患病或者意外等导致自己无法判断、辨识自己行为时,监护人代理其从事一定行为,照顾其生活,处分其财产等,以便保护沈母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。
前儿媳对公婆虽然没有法定的监护义务,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,可以作为指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。此种指定监护人的方式为意定监护。可以在律师陪同下,去公证处签署《意定监护协议》,律师作为意定监护的监督人。《意定监护协议》约定当沈母因各种意外、事故或健康原因等出现无法自己判断、辨识自己的行为,认知有障碍等情况时,监护开始。
江苏省连云港市岗埠包庄法庭 王利平
标签: